平台制度
不良信息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员工合规守法意识,加强全员监督,保证瑞承平台全面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平台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本平台上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信息推介、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等服务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 不良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如下性质信息将被认定为违法和不良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八)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主义制度、违反国家利益、违反公民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秩序、违反道德风尚等方面底线的等。
第四条 不得发布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的信息;
第五条 不得发布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的信息;
第六条 不得发布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的信息;
第七条 不得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第八条 不得发布发放贷款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不得发布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的信息;
第十条 不得发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的信息;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不得发布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不得发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不得发布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不得发布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的信息;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不良信息的处理
第十七条 平台一旦发现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平台另设立了意见反馈咨询热线400-818-5618,便于公众向公司反映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职业操守的不道德行为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有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将视情节严重,公司将根据《宜信合规手册》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情节涉及刑事违法行为的,将予以移交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咨询热线受理及处置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做出适当修订。